發布於 2026-02-06 截止於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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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台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第 一 條 為提升台江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效能,以推廣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中心台江劇場、多功能會議室、戶外廣場、排練場及舞蹈教室。
第 四 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展演活動。
二、舉辦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三、其他經相關機關許可之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第 五 條 申請使用台江劇場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使用前項以外之場地者,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六 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活動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二、活動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本中心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申請人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未遵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申請人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書面指定期限內回復、修復或賠償者,亦同。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內,一次繳清場地費、清潔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後,始得使用場地。
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一、社會慈善事業之活動,且其收入依相關法令充作慈善用途,有憑據可稽者。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
三、與本府及主管機關合辦或協辦之活動。
第 八 條 申請人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還部分或全部費用:
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全部費用;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主管機關因公務或公益需要,須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不能配合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時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人員意外事故處理、設施與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申請人並應於使用場地前將保險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至場地回復原狀時止;活動因故改期或延長,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第 十 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
二、如需加裝照明燈或其他電器設備者,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需製發識別證件者,應於預定使用日前七日提出樣本供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有設置售票處、張貼海報及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五、辦理活動使用之影片、音樂、圖像及文字等應符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並自行負擔相關責任。
六、使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
七、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致主管機關受有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命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回復、修復或賠償。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台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 場地名稱 |
容納人數 |
項目 |
時段 |
平常日 |
周末及例假日 |
|||||
|---|---|---|---|---|---|---|---|---|---|---|
| 售票 |
不售票 |
售票 |
不售票 |
|||||||
| 台江文化中心台江劇場 |
三百九十 |
場地費 |
上、下午 每場 |
一萬二千五十 |
九千 五十 |
一萬三千五十 |
一萬五十 |
|||
| 晚間場 |
一萬五千五十 |
一萬二千五十 |
一萬六千五十 |
一萬三千五十 |
||||||
| 清潔費 |
每場次 |
一千五十 |
||||||||
| 綵排、裝拆台費 |
每小時 |
一千六百 |
||||||||
| 空調費 |
每小時 |
一千二百五十 |
||||||||
| 台江文化中心多功能會議室 |
|
場地費 |
上、下午 每場 |
三千 五十 |
二千五百五十 |
四千 五十 |
三千 五十 |
|||
| 晚間場 |
三千五百 五十 |
三千 五十 |
五千 五十 |
四千 五十 |
||||||
| 清潔費 |
每場次 |
五百五十 |
||||||||
| 空調費 |
每場次 |
七百五十 |
||||||||
| 台江文化中心戶外廣場 |
|
場地費 |
上、下午每場 |
|
四千 五十 |
|
五千 五十 |
|||
| 晚間場 |
|
五千 五十 |
|
六千 五十 |
||||||
| 清潔費 |
每場次 |
一千五十 |
||||||||
| 台江文化中心排練場 |
|
場地費 |
每小時 |
一千五百五十 |
||||||
| 空調費 |
每小時 |
四百 |
||||||||
| 台江文化中心舞蹈教室 |
|
場地費 |
每小時 |
一千五百五十 |
||||||
| 空調費 |
每小時 |
四百 |
||||||||
備註:
ㄧ、 申請使用台江文化中心台江劇場,於同一日完成綵排、活動演出及裝拆台作業者,不另收取綵排、裝拆台費。
二、台江文化中心台江劇場之綵排、裝拆台費及空調費用之計算,逾三十分鐘而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三、各場次時段: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七時至十時,每場次為三個小時。
(二)申請人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晚間使用時段得延長之。
(三)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數未滿一場次者(未滿三小時),仍以一場次時段計,使用場地逾一場次時段者,則另加收一場次之場地費。